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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288-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增明、魏素平、马云者、杜学祥诉武汉市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288-00312号申请执行人李增明,男,1963年7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七里一村45号7楼1号。申请执行人魏素平,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门街道解放街南方大厦1701室。申请执行人马云者,男,1968年8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壬田大街168号。申请执行人杜学祥,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繁华北路34号。被执行人武汉市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187-189号3层3号。法定代表人沈建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43-00067号、00101号民事判决书,��理申请执行人李增明、魏素平、马云者、杜学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汉市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25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刘冬华户名在中信银行的银行存款48489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取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