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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彦广与王艳康、大名县第一中学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彦广,王艳康,大名县第一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赵彦广。法定代理人:赵明旺,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晓刚,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康,男,199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大名县龙王庙镇石槽坊村。法定代理人:王国平。被告:大名县第一中学,地址大名县天雄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新军,校长。委托代理人:王双振,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彦广与被告王艳康、被告大名县第一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彦广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彦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赵彦广负担。审判长  王敬坤审判员  王明辉审判员  王瑞祥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齐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