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淄博绿胶王粘合剂有限公司与杨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绿胶王粘合剂有限公司,杨吉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199号原告:淄博绿胶王粘合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八陡镇石炭坞东首。法定代表人:丁慎峰,经理。被告:杨吉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绿胶王粘合剂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绿胶王粘合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00元、诉讼保全费5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苗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