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王浩与田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王浩,男,32岁,汉族,市民。被执行田雪,男,32岁,汉族,市民。王浩申请执行田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被执行人承诺自2015年5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浩1000元,直至26690元,因协议达成超过六个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344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占武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刑云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