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刘明茹、杨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刘明茹,杨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0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25号。法定代表人赵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埝寒,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媛媛,该公司经理助理。被执行人刘明茹,无职业。被执行人杨珉。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明茹、杨珉典当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079048元,已执行标的85000元,未执行标的39940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