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谢万云与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万云,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124号原告:谢万云,女,汉族,1968年5月24日出生。被告: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王宗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万云诉被告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万云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人民币30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万云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城建支行,账户1307033****XXXXX31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芜湖车站支行,账户1307007****XXXXX096)二、对原告提供担保的财产谢万云所有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汀苑小区X幢X-XXX室(房地产权证号:芜镜湖区字第20030XXX**号、建筑面积78.83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利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