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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耒巡民一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耒巡民一初字第59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被告雷某某,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梁建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马昌勇、曹小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马建坤担任记录。原告刘某某、被告雷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雷某某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9月24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不务正业、好逸恶劳。被告沉迷于赌博,不尽家庭义务,欠下大量赌债。双方常为此事吵打,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被告所欠债务由被告偿还。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刘某某提供了以下证据: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24日在耒阳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雷某某无异议。被告雷某某辩称,被告以前有赌博行为,但现在不赌了。被告认为夫妻感情还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雷某某未提供证据。对于原告刘某某提供的证据,本院经质证认为,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拟证事实与本案相关联,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雷某某于2008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9月24日自愿在耒阳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月28日生育女儿雷喜莲,2011年8月1日生育儿子雷杰。近年来被告曾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将家庭财产输掉,并欠大量赌债。原告为此与被告发生吵闹。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雷某某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已结婚数年,婚后感情一度尚可,只是近年因被告参与赌博,原、被告才产生了矛盾,只要被告能真诚悔改,勤奋工作,有望得到原告的谅解,双方尚有和好可能。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也无证据证明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雷某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建军人民陪审员  马昌勇人民陪审员  曹小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马建坤校对责任人:梁建军印刷责任人:梁建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