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010号原告秦某,女,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某,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向秦某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秦某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秦某在上述期限内未交纳,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冉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