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执字第0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与惠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惠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执字第000231号罪犯惠伦,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榆刑初字第0057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惠伦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2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2013年1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惠伦减刑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惠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2个,并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惠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2个,并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成绩汇总表》、《陕西省监狱系统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惠伦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因其系毒品犯罪,对其减刑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惠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24日),并处罚金10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