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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民初字第0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1959号原告马某某,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2009年10月原、被告相识,2010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7月28日生有女孩陈怡然,2011年2月25日补办结婚证。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缺乏沟通,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关心。2012年2月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离家出走未归,2012年11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但双方仍长期分居生活,感情完全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孩陈怡然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某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7月28日生有一女陈怡然(现随原告生活)。2011年2月25日补办结婚证。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现原告每月工资4000元,被告每月工资2000元。婚后双方缺乏沟通,为家务琐事发生争执,2012年2月原、被告分居生活,2012年11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劝解原告撤诉。此后双方仍长期分居生活,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案中,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她抚养,被告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唯独说他不关心孩子不属实,原告要求与他离婚,他同意离婚,但孩子由他抚养,原告月支付600元,由于原、被告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各持己见,至调解无法成立。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民事诉状、结婚证、以及本院(2013)临民事初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书在卷可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子女,理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但原、被告互相不能理解、沟通,为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分居生活达3年之久,不尽夫妻义务,其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两次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故原告请求予以支持。女孩由原告抚养更利于其健康成长,但原告请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偏高,应根据被告收入、子女年龄等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调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马某某和陈某某离婚。二、女孩陈怡然由马某某抚养,由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 华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人民陪审员  王彦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