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行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瑞峰与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廊行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瑞峰。上诉人刘瑞峰因诉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安次分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行不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瑞峰诉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安次分局作出的《关于调河头乡洛图庄村二村村民刘瑞峰与李广珠宅基地纠纷答复意见》,但该意见仅是针对2008年廊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刘瑞峰与李广珠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的复述,并未对上诉人产生实际影响,且该决定书早已超过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石审 判 员 金占永代理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陆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