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庄雅霓与魏克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雅霓,魏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庄雅霓。被执行人魏克林。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四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四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爱英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法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