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珊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毛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珊民初字第43号原告:毛某,务工。被告:夏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某没有交纳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化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