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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珊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毛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珊民初字第43号原告:毛某,务工。被告:夏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某没有交纳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化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