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法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崔群劳与赵科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群劳,赵科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法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崔群劳,男。被执行人赵科选,男。申请人崔群劳与被执行人赵科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崔群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赵科选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从2001年10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4896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1)长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科选归还崔群劳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月息2分,利息按本金2万元从2001年10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并负担诉讼费、公告费450元,共计20450元。本院已将借款本金20000元及诉讼费、公告费450元执行兑付申请人。剩余利息一节未执行。在本次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赵科选长期外出地址不详,本院做申请人崔群劳思想工作,申请人崔群劳表示被执行人给付他借款期间的利息25000元,剩余24960元他自愿放弃。经查被执行人赵科选属长武县财政局正式职工,在长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工资帐户,本院于2014年10月依法扣划其工资帐户存款17000元,兑付申请执行人李寒梅与被执行人赵科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6050元,2014年12月29日兑付申请执行人崔群劳10950元;2015年4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赵科选工资帐户存款14200元(含本案执行费150元),申请人崔群劳共领取了25000元。上述款项已兑付清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长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小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