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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启荣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荣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启荣,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丰县梅陇镇(户籍所在地:海丰县梅陇农场机关单位)。因涉嫌犯放火罪,2014年10月22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海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启荣犯放火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同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如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启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陈启荣喝酒后因向其爷爷陈某某要钱买毒品不成,为泄愤遂将其爷爷及姑妈房间的门用锁头及绳子锁绑住,从家中摩托车的油箱取出汽油装在空啤酒瓶后点燃,将装有汽油的啤酒瓶从窗户扔进其爷爷陈某某的卧室,然后逃离现场。陈某某及其儿子、女儿发现房屋起火后,分别逃出屋外。后房屋被烧毁。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启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被烧毁的房屋及其屋内物品损失共68225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相应的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启荣无视国法,为泄愤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启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陈启荣喝酒后因向其爷爷陈某某要钱买毒品不成,为泄愤遂将其爷爷及姑妈房间的门用锁头及绳子锁绑住,从家中摩托车的油箱取出汽油装在空啤酒瓶后点燃,将装有汽油的啤酒瓶从窗户扔进其爷爷陈某某的卧室,然后逃离现场。陈某某及其儿子、女儿发现房屋起火后,分别逃出屋外。后房屋被烧毁。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启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被烧毁的房屋及其屋内物品损失共6822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4年10月21日17时许,我所于开展查处吸贩毒人员行动中,在海丰县梅陇农场场部社区查获涉嫌吸毒人员陈启荣,男。经上公文专网查询,该员系刑拘在逃人员。2.海丰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陈启荣,男。3.现场拍照照片。4.海丰县公安局海公罚决字(2014)002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陈启荣因吸毒被处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二)现场勘查笔录勘查时间:2014年4月30日14时0分至2014年4月30日15时0分地点:海丰县梅陇镇梅尖管区。勘验检查情况:现场位于海丰县梅陇镇梅尖管区。该宅为砖瓦结构,共二层,坐南向北。(三)鉴定意见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海价(认)字(2014)007575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损失共68225元。(四)辨认笔录辨认人陈某某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3号照片的人(陈启荣)就是向其家掷汽油瓶的人。(五)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陈某群家附近的房屋都没有烧到,也就没有损失。(六)被害人陈述1.证人陈某群的证言:陈启荣有吸食毒品,他没有钱买毒品的时候经常向我父亲要钱,最开始的时候我父亲有给钱,到后来我父亲就不愿意给了。最近1年的时间里,陈启荣多次向我父亲要钱我父亲没有给,他就打我的父亲,大概打了有5到6次。有一次陈启荣用酒瓶砸我父亲的脑袋,我父亲头被砸破了,然后送去医院救治。2014年4月29日晚上,陈启荣又向我父亲要1OOO元,拿去买毒品来吸食。大概在8点左右的时候,我回到父亲家里,看到陈启荣一个人在客厅喝酒,他喝了四瓶大瓶的金威啤酒。我那时就没有理他,我就自己睡觉去了,我姐姐和父亲也在睡觉。我睡在床上的时候,先听到陈启荣一个人在家里吼叫,他说“你们三个人都要死给我看”。他看到没人理他,又想喝酒,就叫我姐姐去给他买酒,我姐姐也没有理他,他又对我姐姐吼叫说“你不给我买酒,叫你死给我看”。后边我睡着了就没有听到外边的动静。我和我父亲一起睡在一楼左拐的那个房间里,但是我们是分开床睡的,我姐姐就睡在二楼。我睡着了后,突然我父亲来把我叫醒,叫我赶紧跑,家里着火了。我赶紧起床后看到我父亲的床已经被大火烧了起来,我和我父亲赶紧就出去,后来我姐姐也从二楼也跑了出来。我父亲的房子放火烧光了,家里边的家具、衣服、现金、银行卡等东西全部被烧没了,而且房顶都被烧塌了下来。2.证人陈某如的证言:2014年4月29日晚上7点多钟,我侄子陈启荣一个人在我家里喝酒,他一直喝酒到9点钟左右,一共喝了5个玻璃瓶的金纯啤酒。后来我就上二楼去睡觉,我躺在床上我听见他一个人在一楼乱吼乱叫,他还跑到我房间门口敲门对我说话,他说我一定要给他买酒,不然的话他就要放火烧房子,如果给他买酒喝,他就不烧房子。当时我没有理他,他看我没有反应骑摩托车走了,但是他骑摩托车走之前用绳子把我房间的门从外边绑住,他还直接对我说把门绑住了,要把我烧死在我房间里边。他走了大约十分钟后,我听到楼下有玻璃打碎的声音,我就以为是陈启荣用玻璃瓶子去打我父亲,然后我赶紧开门准备下楼去看看情况,但是我发现我房间的门被绑住,从里边使劲一拉把门拉开了。我从自己房间出来到一楼的时候我发现我父亲房间的门开着,里边着火了,火势特别大,我看自己救不了火,就赶紧把家里值钱的东西往外搬,后来火烧得特别大,把整个房子都烧光了。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14年4月27日晚上,我孙子陈启荣向我索要1000元,我问他要钱的用途时,他就说“要去买冰毒吃”,我就跟他说我没钱,说完之后我就去睡觉,然后就听到他讲“没钱,小心我杀了你”。2014年4月29日晚上18时许,我从海边回到家洗澡准备睡觉,我孙子陈启荣又扬言要杀死我,我不理他,我洗完澡回房间睡觉了,当晚20时,我儿子陈某群回来,也听到我孙子陈启荣在客厅唠叨,说是要杀死他,我儿子跟我睡一个房间,我让我儿子别搭理他赶紧回房间睡觉。接着就听到门上有响声,开始不知道是什么情况,后来才知道他把门用锁头和铁线把门锁了,然后我就听到孙子陈启荣叫他姑妈陈某如买啤酒给他喝,他姑妈就让他别再喝了,因为之前他已经喝了几瓶啤酒了,说完他姑妈也睡觉了,也没搭理他了,后来就听到我孙子陈启荣扬言说要杀死我们三父女。到了21时许,我孙子陈启荣用啤酒瓶装汽油拿布条作引线点着火从我房间窗户丢进来,接着又丢一瓶装满汽油的啤酒瓶进来,我和儿子陈某群被吓醒了,房间已经着火了。我们准备开房门往外跑,谁知房门给锁了,我们两个就使动把门拉开跑到客厅,客厅还没着火,我女儿的房间也被他上锁了,但她使劲把门弄开,接着从二楼的房间跑出来,然后我们就随手拿了几件家里的电器跑出了房子,因为火势太大,就来不及救火,我儿子陈某群就打电话报警了。(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启荣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4月29号晚19时许,我一个人在我爷爷家喝酒,到了21时许,家里的啤酒被我喝完了,我就叫我姑姑(陈某如)去给我再买些啤酒,我姑姑就没理我,我就说:“你们不给我买酒喝,我就烧死你们”。后来她还是没有理我,当时我就很生气,就想吓一吓他们,我先把摩托车推到门外面,当时我看到我爷爷和我叔叔在房间睡觉,就把他们的门用绳子给绑住了,然后我就上二楼我姑姑房间,把她的房门也用绳子给绑住了,然后我就拿装有大半瓶汽油的啤酒瓶(汽油是我从摩托车里放出来的)到了房屋后面的空地,当时我看到我爷爷房间靠后面的窗户是打开的,于是我就用打火机点燃了用纸巾塞住装有汽油的啤酒瓶扔了进去,然后我就骑着摩托车去马宫镇找我外婆。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启荣无视国法,为泄愤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启荣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启荣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伟忠审判员  陈小娟审判员  刘如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钊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7页,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