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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刑自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许某某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芬,许某某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刑自初字第2号自诉人李淑芬,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东莞市。被告人许某某,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专科文化,住阳春。因涉嫌犯侵占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自诉人李淑芬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开庭对本案进行调解。现自诉人李淑芬以与被告人许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许某某的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淑芬对被告人许某某的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淑芬撤回对被告人许某某的刑事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年富人民陪审员  李海娣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月华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