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叶礼生与张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礼生,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叶礼生,男,汉族,49岁,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张建华,男,汉族,40岁,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叶礼生申请执行张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张建华已主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86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