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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7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4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皇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7日16时许,被害人唐某因其表哥在桃川镇小河边旅社被他人打了,遂开车到该旅社。当唐某持���辆方向盘车锁下车时,被告人王某向前询问什么事,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并致斗殴,在斗殴过程中,王某所持的菜刀被唐某用车锁打掉在地上,王某将车锁抢过对唐某的头部等部位一顿乱打,致唐全身多处受伤。经永州市永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唐某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属轻伤二级。2015年2月7日,被告人王某在桃川镇农贸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在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量刑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凶器铁锁、血迹照片、伤情痕迹照片,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协议、谅解书、收据,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人廖某、乐某、周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何恭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低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