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609号原告郭某。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慧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