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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609号原告郭某。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慧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