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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