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梁恩成与陈光新、林英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恩成,陈光新,林英玉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289-1号原告梁恩成,男,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秦飞,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光新,男,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英玉,女,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智勇、林茜,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恩成与被告陈光新、林英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恩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撤诉减半收���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及评估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阳审 判 员 董少明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