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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梁恩成与陈光新、林英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恩成,陈光新,林英玉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289-1号原告梁恩成,男,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秦飞,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光新,男,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英玉,女,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智勇、林茜,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恩成与被告陈光新、林英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恩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撤诉减半收���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及评估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阳审 判 员  董少明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