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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1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沈渭升与张大龙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渭升,张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1058-2号申请执行人沈渭升,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张大龙,男,汉族,1986年5月6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沈渭升申请执行张大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后经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大龙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沈渭升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大龙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红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