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荣梅与丁玉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玉峰,陈荣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2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玉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荣梅。上诉人丁玉峰因与被上诉人陈荣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李民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0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丁玉峰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玉峰撤回上诉之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玉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200元,由陈荣梅负担80元,丁玉峰负担12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丁玉峰负担(陈荣梅已预交的款项,由丁玉峰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之款直接给付陈荣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凤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