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马民初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马民初字第01035号原告戈某某。委托代理人彭士学,新沂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戈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戈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芳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