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赵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席某与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席某,农民。被告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与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席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风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建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