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席某与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席某,农民。被告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与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席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风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建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