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史玉永与李英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玉永,李英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034号申请执行人史玉永。被执行人李英坤,北京新世纪秀丽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民初字第15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英坤银行存款6319.13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健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