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二初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水磨沟区昆仑路红门开门业经销部与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磨沟区昆仑路红门开门业经销部,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283-1号原告:水磨沟区昆仑路红门开门业经销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王家梁陶瓷市场东一排22号。经营者:张文华,系该经销部业主。委托代理人:康忠基,男,汉族,1970年10月21日出生,该经销部经理,现住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白杨沟村2-200号。委托代理人:姚新征,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47号。法定代表人:束水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6号天15号楼四单元202号。委托代理人:谭荣益,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四川省苍溪县歧坪镇宝山村三组34号。第三人: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808号怡和大厦1栋A座写字楼第七、八、九层。法定代表人:朱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宏,新疆仕诚律师事物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继磊,新疆仕诚律师事物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水磨沟区昆仑路红门开门业经销部与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第三人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磨沟区昆仑路红门开门业经销部撤回对第三人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 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隋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