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一晴与王胜华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晴,王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王一晴被执行人:王胜华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王一晴申请王胜华生命权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胜华应支付申请人案款20579.19元,承担执行费208.00元。本院已执行1300.00元,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余款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