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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一晴与王胜华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晴,王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王一晴被执行人:王胜华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王一晴申请王胜华生命权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胜华应支付申请人案款20579.19元,承担执行费208.00元。本院已执行1300.00元,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余款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