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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罪犯吴林芬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林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999号罪犯吴林芬,女,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3日作出(2003)镇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林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林芬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2003)苏刑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0日作出(2006)苏刑执字第001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林芬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37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林芬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刑期至2027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9月20日、2012年3月20日、2013年8月1日作出(2010)、(2012)、(2013)宁刑执字第7072号、第763号、第47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林芬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吴林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吴林芬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林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依法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林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红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