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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恢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钟映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映容,李富明,黄倩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恢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钟映容。被执行人李富明。被执行人黄倩珍。申请执行人钟映容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7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东三法执字第1574号案予以受理。依据前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富明、黄倩珍应向申请执行人钟映容归还借款8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负担受理费1950元。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倩珍名下的粤S×××××号车辆进行轮候查封;对其名下的粤S×××××号、粤S×××××号车辆进行查封登记,查封期限从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目前上述车辆下落不明。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以(2015)东三法执恢字第36号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分红款20406.23元。李富明、黄倩珍系(2015)东三法执恢字第36、38号案的被执行人,两案的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配扣划款。扣除执行费1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10023.13元。此外,本院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在东莞市范围内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东莞市范围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目前粤S×××××号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除已经执行到位的前述款项及粤S×××××号、粤S×××××号、粤S×××××号车辆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三法执恢字第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何健林人民陪审员  林富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先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