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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555号原告王某。被告郝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郝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喻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知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