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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平阳永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永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320号原告:平阳永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桃源岩山村。法定代表人:王奕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锋,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11楼。法定代表人:陈志樟。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永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阳永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阳永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64元,减半收取3582元,由平阳永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苏尔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杨守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