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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湘潭如意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与三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湘潭如意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三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93号申请人湘潭如意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如意镇。法定代表人彭果山,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三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纬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罗庆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湘潭如意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湘潭如意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三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湘潭如意电机电器有限公司自愿以其位于韶山市如意镇一栋建筑面积为631.5平方米的办公楼(权属证号:韶政房权证如字第34**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湘潭如意电机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三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湘潭如意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位于韶山市如意镇一栋建筑面积为631.5平方米的办公楼(权属证号:韶政房权证如字第3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陈璐璐代理审判员  王喜申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彭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