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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5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白广浩与江洪涛、李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广浩,江洪涛,李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548-1号原告:白广浩,职业不详,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张仲强,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洪涛,职业不详,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秀梅,职业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广浩诉被告江洪涛、李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广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白广浩承担。审 判 长  任玉堂审 判 员  程绪和人民陪审员  庞松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