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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7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余世和与谢树清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世和,谢树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7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世和(曾用名余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治刚,职业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树清,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上诉人余世和与被上诉人谢树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长法民初字第04806号民事判决。余世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上诉人余世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余世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世和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为713元,由上诉人余世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永雄审 判 员  肖怀京代理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红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