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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姜晓东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441号原告:姜晓东。委托代理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晓东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玉撤回对被告孟凡伟、莱阳市瑞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永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