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姜晓东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441号原告:姜晓东。委托代理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晓东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玉撤回对被告孟凡伟、莱阳市瑞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永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