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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杜永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永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480号罪犯杜永军。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2年1月4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9月26日。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雨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刑执字第10877号刑事裁定书中对被告人杜永军的假释裁定,认定被告人杜永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期尚未执行的一年八个月二十一天的假释期限,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杜永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杜永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杜永军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永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杜永军,在2015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9分。2015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睢宁县凌城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杜永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罪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适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永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