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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汪水生、黄玉兵、高会龙因与被上诉人佳和公司确认抵押登记行为无效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水生,黄玉兵,高会龙,原告襄阳佳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水生。委托代理人周成、习学东,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玉兵。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会龙。上诉人黄玉兵、高会龙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志斌,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襄阳佳和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佳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开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久堂,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汪水生、黄玉兵、高会龙因与被上诉人佳和公司确认抵押登记行为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魏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任侨、代理审判员荣雯芳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汪水生的委托代理人周成、习学东,上诉人黄玉兵、高会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志斌,被上诉人佳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开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久堂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抵押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佳和公司若要求确认抵押登记行为无效,应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以确认该抵押登记行为无效。原审法院未予释明,以民事案件审理不当。本案中,抵押合同的签订是否为倒签,被上诉人佳和公司是否知道上诉人黄玉兵、高会龙将佳和公司的房屋进行抵押贷款,及黄玉兵、高会龙二人和李开富的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完成,均未查清。本案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 俊审 判 员  任 侨代理审判员  荣雯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俊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