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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成都创程贸易有限公司与成都才坤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创程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才坤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创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胡洪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才坤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吴才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成都才坤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43612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521元、执行费167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才坤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享有50万元的股权,占总股权的0.5%(股权证号NO:JXX8)。被执行人成都才坤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享有0.5%的股权(价值约100万元,股权证号NO:JXX8,股数50万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成都才坤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50万元的股权,占总股权的0.5%(股权证号NO:JXX8)。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康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