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执字第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庆红与彭之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红,彭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邢执字第351-1号申请执行人张庆红,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宋家庄乡。被执行人彭之国,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邢执字第3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彭之国名下的沃尔沃牌冀E小型汽车一辆,并于2014年12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彭之国名下的沃尔沃牌冀E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彭之国已将纠纷款交至本院账户,并提出对其查封车辆的解除查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之国名下的沃尔沃牌冀E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翟艳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