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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淑娟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娟,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张淑娟。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娟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邯市民再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荣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