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杨商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学有与段民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有,段民发,徐中元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灌杨商初字第00266号原告张学有,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星火、杨立成,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民发,居民。第三人徐中元,居民。原告张学有与被告段民发、第三人徐中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文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星火、杨立成,被告段民发,第三人徐中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学有诉称,2010年4月20日,被告段民发因购买挖掘机急需资金向徐中元借款人民币三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利息2分,被告尹恒军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分文未还。徐中元就将原告在2013年承包的兴化市老圩乡郭徐村、文邱村的道路建设工程中挖土的业务介绍给被告,言明被告做工程的劳务费直接交给徐中元,用于抵消被告借徐中元的借款。2014年8月份,被告以原告欠其劳务费为由在兴化市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徐中元将对被告段民发三万元借款中的15700元转让给原告,并于2014年9月20日通过EMS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借条复印件快寄给被告段民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段民发偿还债务本金157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57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段民发辩称,我不欠原告的钱,也不欠徐中元的钱。第三人徐中元述称,我和张学有之间债权转让情况属实,被告段民发确实欠我借款3万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0日,被告段民发因购买挖掘机急需资金向徐中元借款人民币三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9月19日,徐中元将其对段民发债权中的15700元转让给原告张学有,并签订了转让协议书,之后,原告将债权转让的事情通知了段民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债权转让通知、快寄回执、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学有与徐中元之间的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也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了被告段民发,原、被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5700元。原告主张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57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民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学有返还欠款157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57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段民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2元,由被告段民发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段民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92元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黄正华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代理审判员 葛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辉履行账户户名:灌云县人民法院帐号:5365665780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