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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法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被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会法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教师。被执行人林某某,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会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37659.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林某某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据此,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3)项、第10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林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湘宁审判员  甄上标审判员  林玉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鹏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