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袁孝平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孝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346号罪犯袁孝平,女,汉族,1967年5月8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肥西刑初字第00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孝平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袁孝平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孝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孝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孝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潘常青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