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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陆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陆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7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甲。被告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陆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