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陆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陆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7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甲。被告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陆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