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执字第00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从芝与赵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从芝,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246-1号申请执行人张从芝。被执行人赵勇。申请执行人张从芝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勇偿付申请执行人张从芝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赵勇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赵勇(身份证号码××)在银行有存款,应依法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勇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潘应军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