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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3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唐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108号原告:唐某,女,汉族,1960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袁某,男,汉族,1946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0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舒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