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唐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108号原告:唐某,女,汉族,1960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袁某,男,汉族,1946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0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舒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