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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魏帅、魏征等与刘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帅,魏征,郭清娅,刘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6号申请人魏帅,农民。申请人魏征,妇,农民。申请人郭清娅,农民。被执行人刘胜军,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帅、魏征、郭清娅与刘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4)安城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立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