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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8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段玉秀、何毓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876-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6-1号。负责人董健,行长。被告段玉秀。被告何毓猷。被告杨丽。本院在审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段玉秀、何毓猷、杨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段玉秀、何毓猷、杨丽名下价值人民币839973.13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段玉秀、何毓猷、杨丽名下价值人民币839973.13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共美审判员  郭慧敏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