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8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段玉秀、何毓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876-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6-1号。负责人董健,行长。被告段玉秀。被告何毓猷。被告杨丽。本院在审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段玉秀、何毓猷、杨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段玉秀、何毓猷、杨丽名下价值人民币839973.13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段玉秀、何毓猷、杨丽名下价值人民币839973.13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共美审判员 郭慧敏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