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止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吉林省旭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郝忠林,浙江省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再字第2号原审原告吉林省旭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云雷,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一,吉林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郝忠林,男,1950年5月4日出生,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原审被告浙江省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屠德进,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曼,吉林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吉林省旭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郝忠林、浙江省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梨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因调解书中涉及的款项已被告铁西区法院提取,并向本院提交了冻结手续。铁西法认为我院的调解书妨碍了铁西法院执行。案外人李铁钢也向本院递交了申诉书,称李铁钢申请执行郝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铁西区法院已经下达合法有效手续将调解书中所涉及的款项予以提取,本院调解书的三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隐瞒了所涉款项已被查封提取的事实,严重侵害了李铁钢的切身利益,导致铁西法院案件执行受阻,要求对该调解书予以撤销。本案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调解书约定用以偿还债务款项已被其他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当事人无权再行处分。故决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审理过程中,本案原告吉林省旭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铁西区法院提交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书,要求撤销对异议人财产的查封和冻结,以维护异议人的权利。四平市铁西区法院已经受理吉林省旭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本案的审理需依照铁西区法院审理的吉林省旭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的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张 喜 才审判员 李 小 棉审判员 赵艳萍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井 娟 百度搜索“”